广州市越秀区古贝街服饰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子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4MACG905B4B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84号红棉国际时装城五楼5309号商铺(仅限办公用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409号
2024年8月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市硖石街道搜品服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休闲裤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4年9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J 010260),检验结论为“依据《浙江省针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纤维含量、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出供货单位为广州市越秀区古贝街服饰商行后,将上述情况作为线索移送本局处理。2025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84号红棉国际时装城五楼5309号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关于其销售的休闲裤被抽检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一事知情。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被抽检产品SOUPIN牌休闲裤(款号:SL7XKL2A1253)由广州市越秀区古贝街服饰商行生产,共计生产了9条,其于2024年4月20日向海宁市硖石街道搜品服装店销售了9条SOUPIN牌休闲裤(款号:SL7XKL2A1253),单价为51元,合计销售额为459元;2024年9月7日当事人同意海宁市硖石街道搜品服装店关于上述1条休闲裤的退货申请,合计退货金额为51元,当事人已对上述1条退货的休闲裤进行销毁处理。据此,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59元,违法所得408元。
当事人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休闲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古贝街服饰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4MACG905B4B
经营者:余子春
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84号红棉国际时装城五楼5309号商铺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所列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一、罚款459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408元。
罚没款合计867元。
459.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