祈灵供应链管理(丽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2MABXWNT68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8号数字经济双创园3#7层701-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6〕75号
经查明,珠宝玉石饰品(朱砂标称)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依据GB/T 16553-2017《珠宝玉石 鉴定》、GB/T 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GB/T 31912-2015《饰品 标识》、GB/T 33541-2017《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对所送样品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珠宝玉石饰品(朱砂标称)是由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销售给丽水越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数量共10盒,销售价为84元/盒,总金额840元。当事人通过将盒子、手串、合格证等组装在一起生产,共生产上述产品10盒,生产成本为84元/盒,总金额840元。因祈灵供应链管理(丽水)有限公司和丽水越福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因此祈灵供应链管理(丽水)有限公司都是按照成本价将手串卖给丽水越福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案发,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总销售金额为840元。因此,本案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针对当事人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260元。
126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