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卤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振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30MAEA7HKB3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街道陡马河汉口北现代工业园第F3幢1-3层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224号
经查明,涉案牛副产品系当事人于2026年7月8日从山东省莘县蓝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8箱,每箱20KG,进货单价43元/KG,进货金额共计24080元。该批牛副产品已使用18箱,剩余10箱。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及湖南省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等材料,涉案牛副产品系无合法来源、无合法检验检疫证明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涉案牛杂系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联系供货商(现已无法联系),于2026年7月17日通过微信以19315元的价格购进13箱,尚未使用。经核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等材料,涉案牛杂系无合法来源、无合法检验检疫证明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构成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系食品生产企业,涉案肉类是当事人用于卤制生产肉类制品的原材料,因无相关法律依据证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出来的肉类制品即为不合格食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按涉案肉类购进金额计算共计4339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详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捌万陆千柒佰玖拾元(¥86790元)。
8679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