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旭艺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6DTKET9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2024]210号
当事人于2012年7月在凤冈县龙泉街道体龙泉大街开设凤冈县旭艺藏并经营至今,办有相关合法手续,从事牛肉火锅的制售,2024年8月27日,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经营市场专项检查,检查至凤冈县佳星副食店时发现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21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7日,对当事人店内依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2.2024年8月27日,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依法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以及现场检查证据图片4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扣押的事实;
3.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李小艺的第一次询问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是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和具体进货数量、价格、销售情况;二是证明该批次食品的进货数量、价格和进货来源。
4.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见证人安旭的第一次询问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提交的《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一是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扣押的事实;二是证明其具备合法市场主体资格。
5.参与本次案件调查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复印件,证明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