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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大年注册资本:10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146761785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工业园区2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08
2017-12-29
(2017)浙0481执817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6-27
2017-01-12
(2016)浙04民终2377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6-11-07
2016-11-07
(2016)浙0481民初5160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73492.36元
民事案件
4
2015-04-07
2015-04-07
(2015)嘉海长商初字第17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常州永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868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环(海)罚﹝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处罚人名称: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沈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排污单位执法监测,该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包装印刷;该公司《年新增软包装复合材料1500吨技改项目》于2003年2月18日获原海宁市环保局审批(环评批复[2003]34号),并于2012年7月完成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连验2012031号);复合软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为:印刷、复合用基材-彩印-复合-检验-制袋-成品,主要原辅材料有:PE、BOPP、CPP、PET、珠光膜、油墨、聚氨酯胶粘剂、醋酸乙酯和异丙醇,主要生产设备有:印刷机1台、复合机2台、分切机4台和制袋机8台;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实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上载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废气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70mg/Nm3;检查时该公司印刷工序和干法复合工序均在生产,配套建设的RCO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气经RCO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已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系统,检查时正在运行;检查当日我局委托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印刷、干法复合工序配套的RCO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排放口(DA001)废气进行采样检测,采样三批次,检测因子为臭气浓度和非甲烷总烃。依据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浙求实监测(2024)第0741006号),2024年9月29日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RCO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DA001)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为352mg/m3,超过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海宁支行,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02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月2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00000.00元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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