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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体汇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鹏注册资本:4290.7917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8E6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371号3幢3A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30
(2026)浙0109民初1375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天津雍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康体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10-13
人事争议
徐**
浙江康体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10-13
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0)1371号
徐**
浙江康体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6〕391号
经查明,当事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371号3幢3A01室,于2025年上半年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9幢202室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6年3月制作了“i高专家·青少年科学助高中心”宣传手册,并于2026年3月25日委托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印刷,印刷数量为500份,支付费用为480元。当事人制作的“i高专家·青少年科学助高中心”宣传手册中提及了“张某某为资深医师,专注儿童生长发育领域,聚焦儿童身高管理与生长潜能开发。依托中西医结合理论与心理学专业基础,构建‘内治+外治+情绪疏导’可续干预的三维管理体系。擅长中西医结合诊治生长迟缓、矮小症、性早熟等生长发育问题,改善亲子沟通困扰及儿童情绪调节困难、焦虑倾向、注意力不集中等心理相关问题,助力儿童身心和谐、实现理想身高”,但张某某本人于2024年6月25日硕士毕业于山东某某医科大学,本科专业为中医学,硕士专业为临床心理学,且张某某工作内容为负责对新上岗的医生进行业务培训,不在门诊坐诊。当事人在收到印刷的手册之后将上述宣传手册投放至各个门店,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对上述宣传手册进行回收销毁。另,当事人运营了一个名为“i高专家”的某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于2026年2月27日16时在发布的“i高专家|全国首家医体融合的儿童伸长发育全周期管理品牌”的文章,提及了“i高专家 安全科学长高|答案来自i高 50万+家庭选择的全套长高方案 整合|数据检测、运动指导、营养管理、中药调理、内分泌干预多学科服务”,上述方案指当事人的理念,通过数据检测科学分析,通过运动、营养、体重管理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成长,“50万+”的数据是当事人研发的骨龄软件进行骨龄测量得到的数据,非消费者选择的全套长高方案数据。该文章阅读量是462,转发量是27,大拇指和爱心点赞量分别是2和3。当事人在2026年4月2日就将该文章内容修改,删除了“ 50万+”的内容。另,在上述期限内,当事人新招收的学员为7,订单金额合计为537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配合调查人员的资质;3、当事人提供的宣传手册、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针对张睿琳医师进行宣传的内容;4、第二次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单据证明宣传手册的印刷费用;5、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次询问笔录、本局市监保固证材料证明当事人在“i高专家”某信公众号上宣发“i高专家 安全科学长高|答案来自i高 50万+家庭选择的全套长高方案 整合|数据检测、运动指导、营养管理、中药调理、内分泌干预多学科服务”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收款记录证明当事人在上述时间段内新招收的消费者的数目和营业金额。
本局认为,当事人员工张某某2024年硕士毕业于山东某某医科大学,本科专业为中医学,硕士专业为临床心理学,工作内容为负责对新上岗的医生进行业务培训,但当事人在宣传手册中提及“张某某为资深医师,专注儿童生长发育领域,聚焦儿童身高管理与生长潜能开发。依托中西医结合理论与心理学专业基础,构建‘内治+外治+情绪疏导’可续干预的三维管理体系。擅长中西医结合诊治生长迟缓、矮小症、性早熟等生长发育问题,改善亲子沟通困扰及儿童情绪调节困难、焦虑倾向、注意力不集中等心理相关问题,助力儿童身心和谐、实现理想身高”,易让消费者陷入张睿琳为具有丰富经历且专注青少年生长发育领域并有丰富的诊疗经验的错误认识;当事人在其运营的某信公号上发表的文章宣称“i高专家 安全科学长高|答案来自i高 50万+家庭选择的全套长高方案 整合|数据检测、运动指导、营养管理、中药调理、内分泌干预多学科服务”,但实际上选择当事人的方案的家庭没有50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属于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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