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绛帐镇金泰名烟名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4MA6XJ84P3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迎宾路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烟处﹝2025﹞第014号
2025年5月4日15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扶风县绛帐镇迎宾路中段金泰名烟名酒店,向现场负责人赵雪梅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与商店连接的库房内查获毁码的卷烟中华(软)15条、钻石(软荷花)10条、延安(青春岁月)5条、好猫(吉祥)40条、南京(雨花石)48条,共计5个品种118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及码段情况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扶风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扶烟存通【2025】第036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李欢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10324130439,店名:扶风县绛帐镇金泰名烟名酒店,地址:扶风县绛帐镇迎宾路中段。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李欢的公公罗晓在绛帐、上宋、段家一些商店购买的,准备在李欢商店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李欢和罗晓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李欢违法进货总额为5094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赵雪梅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赵雪梅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本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李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5月14日向当事人李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扶烟处告〔2025〕第01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本案已调查终结,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李欢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0940.00元10%的罚款计5094.00元的行政处罚。
5094.00元
扶风县烟草专卖局
2025-05-20
2
扶烟处﹝2023﹞第014号
2023年4月14日13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扶风县绛帐镇迎宾路中段金泰名烟名酒店,向当事人罗宗旗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商店经营场所连通的库房内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的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兰州(硬黄)95条、延安(软)45条、好猫(金猴王)10条、好猫(猴王磨砂)1条,共计4个品种151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扶风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扶烟存通字【2023】第039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罗宗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10324130439”,商店名称为:“扶风县绛帐镇迎宾路中段金泰名烟名酒店”,经营地址在扶风县绛帐镇迎宾路中段。因当事人罗宗旗商店卷烟不够卖。上述卷烟兰州(硬黄)是一中年男子上门给他送的,其余56条卷烟当事人罗宗旗以现金形式从绛帐镇农村一些商店购买的,其全部用于自己商店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罗宗旗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烟计【2021】9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当事人罗宗旗违法进货总额为828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罗宗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8285.00元的9%罚款,即:745.65元行政处罚。
745.65元
扶风县烟草专卖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