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阳星松香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秋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8237829928595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阳山县七拱镇107国道边原选矿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阳)应急罚〔2026〕7号
生产车间生产危险化学品
阳山县阳星松香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车间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规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0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裁量阶次为A项。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规定,阳山县阳星松香发展有限公司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规定,决定对阳山县阳星松香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1032.4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阳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