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大志 | 注册资本:5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5066135784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民政园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6
(2021)鄂0525民初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韩**,广州威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
2
2020-01-06
(2019)鄂0525民初1296号
劳动争议
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方**
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0
2022-07-22
(2022)鄂0525执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威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1-19
2021-06-01
(2021)鄂0525民初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威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8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4-05
2016-04-05
(2016)鄂0525执67号
劳动争议
李**与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4550.00元
执行案件
4
2016-04-05
2016-04-05
(2016)鄂0525执69号
劳动争议
张**与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4550.00元
执行案件
5
2016-04-05
2016-04-05
(2016)鄂0525执65号
劳动争议
吴**与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605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6-04-05
2016-04-05
(2016)鄂0525执68号
劳动争议
汪**与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6050.00元
执行案件
7
2015-10-26
2015-10-26
(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31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李**与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5-10-26
2015-10-26
(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30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张**与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10-26
2015-10-26
(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32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吴**与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5-10-22
2015-10-22
(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33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汪**与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虚假折扣、减价的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在远安马拉松举办期间,通过网络线上平台销售客房服务时,通过划线价、优惠额度、实际预订价的方式对价格进行对比,而当事人此前从未按照上述划线价格销售过以上房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923.58元,并处罚款5172.58元,两项合计10096.16元。
5172.58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