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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欣注册资本:243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581396540J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百业路5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7
(2023)粤0606民初18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7
(2023)粤0606民初18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
2023-04-03
(2022)粤73民初442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润泊科技有限公司
雷*,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锐达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4
2021-12-15
(2021)粤1971民初221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运宏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5
2021-11-24
(2020)粤1971民初131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6
2020-09-24
(2020)粤1973民初144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莞市万钛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7
2020-08-06
(2020)粤1971民初131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8
2019-09-11
(2019)粤1971民初17274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3-08
(2018)粤1322民初125号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博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7
2022-02-17
(2021)粤1971民初221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运宏模具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597.74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31
2021-10-09
(2021)粤19民辖终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运宏模具有限公司、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1-12-13
2021-07-09
(2021)粤19民终5204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万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30
2019-10-11
(2019)粤1971民初17274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东莞市寮步东正模具行与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53.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23
2020-06-11
(2020)粤19行终13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鹿保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20-09-23
2020-01-06
(2019)粤1971民初2602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维斗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7-07
2020-02-19
(2019)粤19民终15524号
劳动争议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24
2019-08-20
(2019)粤1971民初260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维斗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23687.68元
民事案件
9
2019-07-01
2018-10-15
(2018)粤1971民初19820号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2420.91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27
2018-06-01
(2018)粤19行终9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寮步)应急罚﹝2024﹞39号
1.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钟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造型地坑存在积水;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4.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决定合并给予人民币45000(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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