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斯松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1MABM5N1U9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贡江大道南10号星河名苑1栋1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5
(2024)赣0704民初1237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陈**
李**,徐**,赣州城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3
(2024)赣0704民初1237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陈**
赣州城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徐**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3
2024-07-22
(2024)赣0704民初1237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陈**
李**,徐**,赣州城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4
2024-07-08
(2024)赣0704民初1237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陈**
李**,徐**,赣州城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3﹞158号
当事人在赣县区原赣县粮食局地块“水木年华”楼盘营销中心的楼盘微缩模盘1#、2#、3#、5#、6#、8#等6栋楼模上张贴有“售罄”的红底黄字醒目标示,其中1#、2#、6#、8#楼共有8套住房并未售出,宣传“售罄”与实际销售状况不符;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开始至2023年春节先后多次开盘售卖“水木年华”项目商品房住宅,同时在“水木年华”楼盘营销中心设置的《水木年华一房一价表》,但一直未公示已销售商品房住宅(6#、8#、10#和11#楼)的实际成交价格,导致选(购)房者无从对比“水木年华”项目内不同楼栋相同户型商品房住宅的实时折扣率。截止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实际成交价格的已销售商品房住宅达131套; 当事人此前从未在市场监管领域接受过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 当事人对其房地产商品宣传“售罄”与实际销售状况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的131套商品房住宅实际成交价格行为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定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当事人对其房地产商品宣传“售罄”与实际销售状况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的131套商品房住宅实际成交价格行为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定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19825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