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市双城区山河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迟继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BYM8X5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城市金城乡临河村(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82号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0日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销售日杂、农杂、文化用品、日用百货。2025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红英、肖政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山河食杂店进行检查,在销售区内发现当事人所购买同款商品,由黑龙江宝泉岭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双汇Q趣肠(熟食制品)2根,生产日期2025年7月7日,保质期90天,现场发现时已超过保质期,经对当事人询问得知该商品为推销员上门送货,经营者进购10根双汇Q趣肠,未向推销员索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货价格为2元/根,销售价格为3元/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哈尔滨市双城区山河食杂店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双汇Q趣肠(熟食制品)1根,现场发现过期2根,货值金额共9元。因无销售台账,无法认定超过保质期后除投诉人投诉的涉案食品外的销售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项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定违法所得3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三、罚款:壹仟元。 四、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罚没款合计:壹仟零叁元。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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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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