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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五顶山乡张菊凤副食百货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菊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4MA6PLDF22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五顶山乡五顶山集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6〕8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华县五顶山乡张菊凤副食百货摊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商店内查获超过保质期的1种食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2种药品,经查实:1.名称:欧亚纯牛奶,净含量:250克,数量:20盒,生产商: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819,保质期:6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59天,零售价2.7元/盒;2.名称:阿咖酚散,规格:纸塑包装,每盒100包,数量:3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4615,产品批号:241003,生产商: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0.08,有效期至2026.10.07,销售价10元/盒;3.名称:藿香正气水,规格:每盒10支,10毫升1支,数量:4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251022378,产品批号:B260103,生产商: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01月09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销售价8元/盒。上述共计3个品种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药品与其它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属于正常经营状态,其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该批食品、药品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食品货值金额为54元,药品的货值金额为62元,货值金额合计为116元。因该店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3页(3张照片),证明2026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华县五顶山乡张菊凤副食百货摊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南华县五顶山乡张菊凤副食百货摊经营者张菊凤《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2026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华县五顶山乡张菊凤副食百货摊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药品的违法事实; 3..南华县五顶山乡张菊凤副食百货摊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登记及经营许可情况; 4.南华县五顶山乡张菊凤副食百货摊经营者张菊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姓名、族别、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本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商店的管理,认真检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当事人疏于管理,没有认真落实食品相关管理规定,没有登记食品进货台账,未按要求索取上述货物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列明的免罚条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作为以食品经营为主的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购进药品进行销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至今尚未接到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并于2026年8月13日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在申请中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反思,提出经营地处山区,陈述了随着电商发展及外出人员增多,农村地区实体店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符合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符合国药监法〔2024〕11号《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以及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分别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南华县五顶山乡张菊凤副食百货摊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欧亚纯牛奶20盒,以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药品阿咖酚散3盒,藿香正气水4盒; 二、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500.00元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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