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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丰彩日化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子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P2GQW2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康平镇营盘山村桥头河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妆处罚〔2023〕10号
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江城丰彩日化店经营1.细胞素美白再生容色霜16盒,规格为20g/盒,标示价格25元/盒;2.细胞素美白再生精华液17瓶,规格为20ml/瓶,标示价格25元/瓶。以上2个品种共33瓶/盒化妆品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全成分。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二)(五)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本机关扣押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个品种共33瓶/盒化妆品(江市监妆财清〔2023〕10号);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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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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