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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ABYMW12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35号L301号(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2
(2023)渝0192民初751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重庆三十七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色印象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消行罚决字﹝2024﹞第0475号
2024年11月19日,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35号L301号(自主承诺)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管理的金色印象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联动测试两个安全出口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支队随后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江消限字〔2024〕第JB0626号),责令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的行为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9日,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35号L301号(自主承诺)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管理的金色印象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联动测试两个安全出口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支队随后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江消限字〔2024〕第JB0626号),责令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JB406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江消限字〔2024〕第JB0626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11-29
2
江消行罚决字﹝2023﹞第0249号
2023年8月10日,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35号L301号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管理的金色印象足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0日,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35号L301号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管理的金色印象足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294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重庆市江北区金印朝荣足浴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35号L301号金色印象足浴的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