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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超哥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单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F6D190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双河镇东方红村村委会北5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罚[2024]12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给予警告,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相关照片,证明:现场照片以及“中国瀘州八年陈酿”具体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勃市监罚告〔2024〕1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满后六个月”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轻微。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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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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