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毅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天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2MA6U5H391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蓝田县安村镇巨东七组(闫北平营业用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蓝烟处﹝2023﹞第076号
2023年6月15日14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蓝田县安村镇安村街道毅颜商店向当事人韩天毅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进门靠左货柜下的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双中支)1条、天子(中支)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好猫(金猴王)5条等,共计23个品牌种61条。上述卷烟品牌、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行政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蓝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蓝烟存通字[2023]第4635、4636、4637、4638号)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韩天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2023年6月9日当事人在店内从一推销啤酒的陌生男子处分2次购进,后该批卷烟存放于其经营的蓝田县毅颜商店,用于自己店里日常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我局依法查获。当事人陈述的该批卷烟的送货人无法找寻,故不予追究。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执行,当事人韩天毅违法进货总额为1006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韩天毅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韩天毅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当事人韩天毅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韩天毅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违法场所及卷烟喷码照片等);5、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韩天毅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
处以韩天毅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065.00元10%的罚款计1006.50元的行政处罚。
1006.50元
蓝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