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六靖天之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春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81MA5P6HKN3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流市六靖镇旧车站旁(六靖移动营业厅侧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0
买卖合同纠纷
茂名粤阳日用品有限公司
北流市天一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黄*,黄**,北流市六靖天之安超市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17
买卖合同纠纷
茂名粤阳日用品有限公司
黄*,黄**,北流市六靖天之安超市
开庭传票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市监处罚〔2024〕277号
一、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根据举报线索,北流市六靖天之安超市于2024年3月5日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陶味园孜然粉(销售价格为2.5元/瓶)给举报人。举报线索中举报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及视频证据,已经过当事人确认属实。
二、经核实,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2.5元。
三、当事人留存有涉案食品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材料影印件,但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等材料。根据商铺销售明细显示,2024年2月29日涉案的陶味园孜然粉过期后,直至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仅销售一瓶陶味园孜然粉给举报人。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0.7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零元柒角(¥0.70);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总共贰仟元零柒角(¥2000.70)。
2000.00元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