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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东哥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华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BM5P942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老街(二居民社区管委会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255号
经查明、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将涉案双汇牌泡面搭档火腿肠一箱送至蕲春县第五幼儿园竹瓦园区,规格70g×50支,肠体及外包装箱无生产日期信息。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火腿肠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在武汉舵落口购进,共购进2件,购进价格78元每件,销售价格98元每件,一件销售到学校,另一件自己食用,因无法查证火腿肠去向,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本局对当事人将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许可证照,无法提供支付凭证、无法说明进货详细来源,故货值金额98元,违法所得9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2
蕲春市监处罚〔2024〕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注册成立,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毛哥?”经典麻辣鱼调料,标注生产日期 2020年6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净含量180g/袋,现存8袋;②“太太乐?”鲜香宝调味料,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3月8日,保质期20个月,生产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4g/袋,现存5袋;③“小丑娃?”烧烤配料,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7月4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4g/袋,现存1袋。其中①“毛哥?”经典麻辣鱼调料进价5元/袋,销价6元/袋,共进1件×32袋,现存8袋,货值金额48元;②“太太乐?”鲜香宝调味料进价11元/袋,销价12元/袋,共进1件×10袋,现存5袋,货值金额60元;③“小丑娃?”烧烤配料进价6元/袋,销价7元/袋,共进1件×10袋,现存1袋,货值金额7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为115元。因无法核实过期后是否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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