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桂明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061119750W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37-39号A404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5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37-39号A404房法定代表人:许桂明2022年12月5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HZ2022A0227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报告》,承认抽检的冷基多肽香芬角蛋白修护霜(批号:2022/01/03)是其销售的,与《检验报告》所述一致。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号委托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冷基多肽香芬角蛋白修护霜,中马公司于2022年1月3日生产完毕,于1月8日向当事人交付了500瓶(批号:2022/01/03),当事人支付加工费151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4048元,违法所得4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编号:HZ2022A02274)等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向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二、罚款22100元。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该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已予没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综上,两项合计: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二、罚款321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32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