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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盐锅峡供销社百货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党仁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3MA73PFCT3J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靖烟处﹝2023﹞第70号
二O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永靖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党仁娟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周玉发(执法证号:28130452003)和王云鹏(执法证号:28130452006)经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盐锅峡供销社百货门市部”店铺内的柜台、货架、库房等位置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党仁娟经营的(盐锅峡供销社百货门市部)库房内一纸箱内查获存放的涉嫌违法卷烟34条,其中兰州(硬珍品)9条,兰州(硬精品)7条,兰州(硬蓝)3条,兰州(硬黄)6条,白沙(精品二代)1条,娇子(X)4条,延安(软)4条,以上卷烟喷码均损毁。查获现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22923200611,经营地址为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许可证持证人为党仁娟。当事人党仁娟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号(永靖烟存通字﹝2023﹞第70号)。二O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经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党仁娟从二O二三年七月九日以现金付款的方式从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街道几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铺内购进兰州(硬珍品)9条,兰州(硬精品)7条,兰州(硬蓝)3条,兰州(硬黄)6条,白沙(精品二代)1条,娇子(X)4条,延安(软)4条,共计购进34条卷烟存放在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盐锅峡供销社百货门市部”库房内一纸箱内准备销售时被我局依法查获。根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勘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中收集的有关卷烟喷码及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识别等证据认定,登记保存的所有卷烟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党仁娟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为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许可证持证人为当事人党仁娟,许可证号为622923200611,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12月04日至2023年12月03日。经核对,当事人党仁娟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其没有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2023年第1期)的通知》(甘烟办综〔2023〕3号)规定,对以上34条卷烟价格认定为2914.28元,其中兰州(硬珍品)9条,152.64元/条,兰州(硬精品)7条,65.72元/条,兰州(硬蓝)3条,53.00元/条,兰州(硬黄)6条,40.50元/条,白沙(精品二代)1条,93.28元/条,娇子(X)4条,84.80元/条,延安(软)4条,61.50元/条。根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勘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该批违法卷烟购进后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卷烟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有在当事人党仁娟经营场所“盐锅峡供销社百货门市部”店铺内现场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34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勘验(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涉案卷烟照片1张、当事人党仁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摘录1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党仁娟本人的询问笔录1份为证。
处以进货总额2914.28元8%的罚款,计罚233.14元。
233.14元
永靖县烟草专卖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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