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闽海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卓长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C5WMJA0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天一广场水晶街36号4楼409-41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45号
2024年10月23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实施抽样送检。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上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经营抽检批次*可查清的货值金额为41.6元,违法所得为0元。 2024年11月2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实施抽样送检。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上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经营抽检批次**可查清的货值金额为44.1元,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2.1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并保留了抽检批次***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同时索要了检测报告。 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当事人采购抽检批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针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1元; 二、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2.1元。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