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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干河老唐家鲜肉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政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CDJ1XP1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干河彝族乡碧云村委会新干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砚市监处罚〔2023〕1-27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从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生猪交易市场以2,600.00元/头的价格估团购买了1头生猪,生猪总重量300市斤。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在自己家中使用生猪屠宰设施、设备对生猪进行屠宰,该头生猪屠宰后共得到鲜猪肉241.70市斤,成本价为10.75元/市斤,并运输到其位于砚山县干河彝族乡碧云村委会新干河(干河乡财政所大门左侧)的鲜肉摊位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上述鲜猪肉未建立购进、销售记录(台账),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均价12元/市斤的销售了上述鲜猪肉100.00市斤,获利125.00元。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均价计算,上述涉案鲜猪肉货值金额为2,900.40元。
综上,当事人在砚山县干河彝族乡干河新街市场处(干河乡财政所大门左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数量241.70市斤,货值金额2900.40元,售出100.00市斤,获利12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销售剩下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141.70市斤; 2.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 3.处以罚款10,000.00元。 以上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125.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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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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