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林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3172974176X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荔浦县荔城龙口开发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4
(2022)川07民初17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绵阳美宏实业有限公司,桂林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1-15
(2021)渝01民初3183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重庆若家商贸有限公司,桂林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31
2017-09-25
(2017)浙8601民初20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庄**与桂林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4﹞399号
2024年10月24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重庆华联汇都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抽样检验并发出检验报告(No:2024-03SP091867),标称桂林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豆浆粉”【商标:泰吉 TJ 和图形、规格型号:418克(内装10小袋)/袋、生产日期:2024-08-2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数据如下表:名称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结果 单项判定 检验方法原味豆浆粉 菌落总数CFU/g n=5,c=2,m=10000,M=100000 样品 1:2.6×10?;样品2:4.5×10?;样品3:1.3×10?;样品4:2.1×10?;样品5:5.0×10? 不合格 GB 4789.2-2022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履行义务告知书等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被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及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上述产品为菌落总数项目超标,菌落总数项目属于微生物指标,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的规定,故上述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不在复检范围内。经查,当事人收到上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4日向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函》,要求召回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原味豆浆粉”。由于产品数量少,已售完,无法召回,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或不良反映。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的“原味豆浆粉”5件(规格:1*418g*24袋/件),共计120袋,出厂价为13元/袋,生产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60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原料和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排查,认为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如下:1.由于当时购进一批豆浆粉,生产工人还没等仓管员验货,就从车上搬走5袋进行生产。2.因供货商当时也没能及时提供豆浆粉的相关凭证,仓管员已拒绝收货,所以这批豆浆粉原料没有入库,作退货处理。3.检验员对该批次产品抽样检测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为:1.加强对工人的培训、管理,未经仓管验收入库的原料,不得用于生产。2.加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陆拾元整(1560.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50000.00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2
荔市监罚﹝2023﹞302号
本局收到当事人生产的“无蔗糖西湖桂花藕粉”【商标:泰吉+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 克(内装 15 小袋)/袋,生产日期:2022-12-01】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GC2308-04263,抽样单编号:XBJ23511421686735682),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机构抽样方法及检验结果,对产品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经营涉案的“无蔗糖西湖桂花藕粉”3件(规格:1×500g×16袋/件,生产日期:2022-12-01),销售3件,成本价为131.2元/件,出厂价为135.18元/件,货值金额405.54元,获得利润11.94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壹元玖角肆分(11.94元);2.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万伍仟零拾壹元玖角肆分(85011.94元) 上缴国库。
85000.00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