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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阳绍江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3049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4号楼-2-5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
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汇津行(天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5-06-0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2024-10-1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6
2024-10-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7
2024-06-03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4-1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9
2024-04-1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2023-11-29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8
(2025)津0102民初743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
汇津行(天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
汇津行(天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1
2021-06-23
(2021)津01执异16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31
2021-07-27
(2020)津01民初1106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30
2020-10-10
(2020)津01民初10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与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18
2020-01-19
(2020)津0113民初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立津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11336.6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5-18
2020-05-13
(2020)津0113民初824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11336.6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5-18
2020-05-13
(2020)津0113民初82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立津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3-29
2019-03-19
(2019)津0111民初4312号
合同纠纷
张*与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981.01元
民事案件
8
2018-02-26
2018-01-16
(2017)津0111执恢123号
排除妨害纠纷
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赵**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2-11
2017-11-27
(2016)津行申414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赵**、王**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17-08-14
2017-03-16
(2016)津民申1535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赵**、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JZAJ20240607
2024年2月在左岸科技基地A1、2、3、5、6,C22、23、25、26号楼项目存在私加隔断、二次装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2月在左岸科技基地A1、2、3、5、6,C22、23、25、26号楼项目存在私加隔断、二次装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定,左岸科技基地A1、2、3、5、6号楼于2017年3月份完工自发案之日起已满两年依法不予处罚;C22、23、25、26号楼于2022年4月份完工自发案之日起不满两年依法进行处罚。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共一万二千六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600.00元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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