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雄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7AH2Y8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2号城市花园小区10栋7层3单元7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8
(2025)新0103民初110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平县左岸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9
(2025)新2827民初1812号
劳动争议
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
和静县人民法院
3
2025-02-19
劳务合同纠纷
奥热斯别克·约西,阿依图·如孜
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4
2025-02-05
(2024)新3023民初60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巴依沙巴·加尼沙克,多乐汉别克·克孜尔别克,古丽努尔·提那力,阿依图·如孜,奥热斯别克·约西
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5
2024-12-12
(2024)新0103民初117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6
2024-11-07
(2024)新0103民初117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18
劳务合同纠纷
阿依图·如孜、奥热斯别克·约西、巴依沙巴·加尼沙克、多乐汉别克·克孜尔别克、古丽努尔·提那力
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2-03
2020-01-06
(2019)新0103民初116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隽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2-03
2020-01-08
(2020)新0103民初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昌区荣庆建材经销部与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27号
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年11月10日18时50分、2025年11月11日18时27分、2025年11月12日16时37分使用设备型号为MHD10-31A3、出厂编号为25840034的门式起重机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该设备在2025年11月9日检验未通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其余两台新安装的门式起重机(出厂编号为25070009、25840033),于2025年11月9日与涉案起重机(出厂编号:25840034)一同接受了监督检验且未通过。执法人员检查时,其余两台设备未违规使用。该门式起重机生产厂家与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设备租赁合同计划于监督检验合格后签订,由于监督检验不合格,设备租赁合同仍未签订。起重机安装单位与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于长期合作,未签订安装合同。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乌税稽罚〔2025〕149号
(一)增值税
2018年1月~2021年12月,你单位取得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其中:乌鲁木齐市宝德威尔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威尔公司)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乌鲁木齐川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疆劳务公司)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盛基泽彤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基泽彤公司)开具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乌鲁木齐隆祥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祥恒发公司)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金额合计10,815,613.75元,税额合计1,089,902.46 元,价税合计11,905,516.21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89,902.46 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1,089,902.46元,你单位应补缴少缴增值税1,089,902.46元,其中:2018年 543,475.48元,2020年546,426.9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应补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293.17元,其中:2018年38,043.28元,2020年38,249.89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0
3
乌税稽罚〔2025〕136号
(一)增值税
2018年1月~2021年12月,你单位取得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其中:乌鲁木齐市宝德威尔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威尔公司)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乌鲁木齐川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疆劳务公司)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盛基泽彤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基泽彤公司)开具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乌鲁木齐隆祥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祥恒发公司)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金额合计10,815,613.75元,税额合计1,089,902.46 元,价税合计11,905,516.21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89,902.46 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1,089,902.46元,你单位应补缴少缴增值税1,089,902.46元,其中:2018年 543,475.48元,2020年546,426.9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应补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293.17元,其中:2018年38,043.28元,2020年38,249.89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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