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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乐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祝校特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01MAEAFPFX7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马桥社区华信农产品批发市场4幢202(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2025年7月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吹风(商标:冲锋侠CHONGFENGXIA,规格型号:BMN-8832,生产单位:揭阳市揭东区百美纳电器厂)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15-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为A类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A类不合格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确认检验结论。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从长沙市冲锋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电吹风(商标:冲锋侠CHONGFENGXIA,规格型号:BMN-8832,生产单位:揭阳市揭东区百美纳电器厂)3个,购进价格26.6元,2025年7月8日售出1个(抽检买样),销售价格38.4元。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机构邮寄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1月20日(停止经营)将备样和库存共2个电吹风退回购进方。货值金额115.2元,违法所得为11.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8元;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人民币230.4元。
230.4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咸安税简罚﹝2026﹞660号
2025-11-01至2025-11-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2025-02-01至2025-02-28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处罚100元
1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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