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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晓东注册资本:5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5MA7GBMPG46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北环路168号冠县新兴产业园C6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
东光县阜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东光县人民法院
2
2025-05-0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蒋**
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李**
冠县人民法院
3
2025-03-18
侵权责任纠纷
蒋**
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李**,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
冠县人民法院
4
2025-02-27
(2025)冀0927民初40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孙**
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
南皮县人民法院
5
2025-02-05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冠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
东光县阜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东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08
2025-10-28
(2025)鲁1525民初75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11-25
2022-12-29
(2022)鲁1525民初435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228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1422202400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对其进行罚款
1650.00元
宁津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20
2
J371525202400040
2024年8月16日01时22分许,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鲁PP6813(黄)、鲁P25T7挂(黄)重型货车在通过G309(上行)K607+120处时,该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过程中货总重56.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是49吨,超重7.7吨,超限率为15.71%。 执法人员刘庆春(执法证号—****)、李东锐(执法证号—****)对该称重数据进行调取并保存。同年9月3日,该公司委托驾驶员王震主动到冠县超限超载检测站接受处理,并与执法人员对上述超限数据、监控视频共同勘验,承认该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无异议。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超限率10%以上不满 30%的,属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酌情减轻处罚。主要证据有:笔录、《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1050.00元
冠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03
3
371525202400035
2024年8月16日03时30分许,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鲁PS6653(黄)、鲁P7M51挂(黄)重型货车在G309(上行)K607+120处通过时,该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行驶过程中货总重6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该车的限值是49吨,超重19.8吨,超限率为40.41%。
对其进行罚款
5700.00元
冠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02
4
J371525202400037
2024年8月15日23时57分许,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鲁PX3991(黄)、鲁P3P23挂(黄)重型货车在通过G309(上行)K607+120处时,该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过程中货总重56.5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是49吨,超重7.55吨,超限率为15.41%。 执法人员刘庆春(执法证号—****)、李东锐(执法证号—****)对该称重数据进行调取并保存。同年8月30日,该公司委托驾驶员赵景卫主动到冠县超限超载检测站接受处理,并与执法人员对上述超限数据、监控视频共同勘验,承认该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无异议。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超限率10%以上不满 30%的,属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酌情减轻处罚。主要证据有:笔录、《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1050.00元
冠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5
J371525202400039
2024年8月15日01时56分许,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鲁PAY326(黄)、鲁P57V2挂(黄)重型货车在通过G309(上行)K607+120处时,该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过程中货总重61.0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是49吨,超重12.05吨,超限率为24.59%。 执法人员刘庆春(执法证号—****)、李东锐(执法证号—****)对该称重数据进行调取并保存。同年8月30日,该公司委托驾驶员韩洪伟主动到冠县超限超载检测站接受处理,并与执法人员对上述超限数据、监控视频共同勘验,承认该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无异议。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超限率10%以上不满 30%的,属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酌情减轻处罚。主要证据有:笔录、《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
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1800.00元
冠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6
371525202400029
聊城盛耀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1200.00元
冠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