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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平生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82112360756L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汾阳市恒利源购物广场(一照多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9
(2020)晋1182民初16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汾阳市鸿江福利洗煤有限公司,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01
2017-01-29
(2017)晋1182执116号
于**与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97822.19元
执行案件
2
2017-09-22
2017-09-20
(2017)晋1182执字第11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于智宏与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汾阳市监处罚﹝2024﹞62号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编号:省转(2024)15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Z240600194)载明: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女分体泳衣2449,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经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17-2017标准,依据《山西省泳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Z240600194),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购物广场库内发现有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1件,并现场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上午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汾阳市监责改〔2024〕66号)后进行了召回。经核查后,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女分体泳衣2449为由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设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恒利源购物广场为其分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销售业务。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从石家庄市长安泳鑫泳装商行购进的,共购进了10件女分体泳衣2449(规格型号为:均码,商标:纳思漫,货号2449,生产单位为:诸暨市波思漫服饰有限公司),购进价格为:32元/件,当事人以40.5元/件的价格销售9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5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6.5元,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主动下架剩余的最后1件泳衣,上述涉案产品已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的女分体泳衣2449,经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17-2017标准,依据《山西省泳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检验报告》编号:(SZ24060019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女分体泳衣2449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17-2017标准,依据《山西省泳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当事人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恒利源购物广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行为主体情况;3、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台账、销售票据复印件各一份、石家庄市长安泳鑫泳装商行证明一份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情况;4、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进行召回和整改。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1件女分体泳衣2449(规格型号为:均码,商标:纳思漫,货号2449,生产单位为:诸暨市波思漫服饰有限公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陆圆伍角(76.5元)整;3、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650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佰贰拾陆元伍角(726.5元)整。
65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2
汾阳市监执二不罚﹝2023﹞79号
当事人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常营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理发服务;食品生产。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销售;新鲜水果零售;粮食收购等。当事人从汾阳市富民微利海鲜批发店于2023年6月25日购进淡水产品鲤鱼共计22.20kg,销售21.32kg,进价是14.032元/kg,售价均是14.21元/kg;2023年6月26日购进淡水产品鲤鱼共计23.00kg,销售17.516kg,售价均是17.80元/kg。抽样机构于2023年6月26日抽样2.608kg,抽样单价为17.8元/kg。于2023年7月21日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淡水产品鲤鱼时,向供应商汾阳市富民微利海鲜批发店索要了微利水产批发部专用销货单、供货者《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食用水产品合格证。故当事人经营淡水产品鲤鱼货值金额共计355.311元,违法所得共计67.042元。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3
汾阳市监执二处罚﹝2023﹞61号
当事人为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汾阳市恒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恒利源购物广场持有《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销售业务。当事人其销售的小36825穗芳女睡衣,规格型号为:均码、商标:穗芳(英文图形)、生产日期/批号//型号36825#,生产单位为:深圳佰裕服饰有限公司,经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醛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17-2014和GB18401-2010B类标准,依据《山西省睡衣家居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从太原市迎泽区嘉宜嘉惠内衣经销部购进的,共购进了8套小36825穗芳女睡衣,规格型号为:均码、商标:穗芳(英文图形)、生产日期/批号//型号36825#,生产单位为:深圳佰裕服饰有限公司,购进价格为:38元/套,当事人以49元/套的价格销售7套(其中抽检的一套没有付款),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92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7元,已经全部销售无库存。
罚款0.0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8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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