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秦风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兴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1101MA6TMCLU6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北杜街道空港花园社区邻里中心1幢1单元1层10102号商铺A1-A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烟处﹝2022﹞第086号
2022年11月15日9时2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周陵街办空港花园小镇邻里中心1幢1单元1层10102号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秦风通超市,向当事人叶兴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下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中华(双中支)3.0条,中华(细支)3.0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3.0条,黄鹤楼(硬天骄圣地细支)1.0条,钻石(细支荷花)2.0条,泰山(金将中支)2.0条,中华(硬)2.0条,南京(雨花石)2.0条,云烟(细支云龙)3.0条,利群(夜西湖)2.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0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0条,黄金叶(爱尚)3.0条,兰州(黑中支)2.0条,苏烟(软金砂)1.0条,芙蓉王(硬中支)1.0条,好猫(磨砂猴王)3.0条,黄金叶(乐途)3.0条,南京(红)2.0条,钻石(荷花)1.0条,天子(中支)1.0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0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0条,长白山(777)1.0条,黄鹤楼(硬天下名楼)1.0条,兰州(硬珍品)1.0条,利群(新版)1.0条,好猫(招财猫1600)1.0条,娇子(X)1.0条,好猫(金丝猴)1.0条,好猫(长乐)1.0条,泰山(青秀)1.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条,白沙(精品二代)1.0条,南京(九五)2.0条,云烟(黑金刚印象)2.0条,好猫(细支天赋)1.0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0条,兰州(硬如意)1.0条,南京(炫赫门)1.0条,共计40个品种,65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咸阳市市渭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渭烟存通字[2022]第0162、0163、0164、0165号)送达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叶兴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叶兴珍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在陕南山阳路边的几家商店收购来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叶兴珍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当事人叶兴珍违法进货总额为190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910.00元
渭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