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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敦光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阳敦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E090B1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沙溪乡天望坡村九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4〕6号
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是从沙溪乡八银村八组村民谭翠英处够得,当事人系谭翠英姐夫。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准备将生猪运到利川市土家牧业去宰杀,途径麻山时,因雾太大,能见度不到5米,不敢继续往前走,加之当事人年龄较大,视力不好,身体又多病,怕出事故,就把猪运回了家中。谭翠英之女2023年12月12日出嫁,喜宴结束后剩余较多猪肉(自食自宰),当事人就购买了过来,共计38.35kg,单价是20元/kg,购进总价767元。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将从谭翠英处够得的猪肉摆放在利川市沙溪乡小沙溪集镇和平大道茶园绿色农资专柜门前摊位进行售卖,售价是22元/kg,其所售的猪肉未经检验检疫,因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38.35kg; 2.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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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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