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宗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1MA1CF14XX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三卡乡新新小区C栋2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47号
经查,当事人从黑河嘉联医药购进5盒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颗粒。进价8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货值金额60元,至案发没有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8月07日执法人员对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颗粒,批号为220510,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04月,共5盒,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二、有执法人员2024年08月07日对呼玛县金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丁宗良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颗粒,批号为220510,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04月,共5盒,已超过有效期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丁宗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五、有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劣药5盒。
5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