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世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世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3MA4BF7RX7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曾都区五眼桥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5〕1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上午从老河口一大型牛场以10000元的价格购进了一头活牛,2024年10月30 日在租赁的随州中楚都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第3档口由屠夫石中国进行宰杀。屠宰的牛肉共150公斤(300斤),牛附件(牛杂)60公斤(120斤)。截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屠宰的牛肉已以26元/斤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完毕,牛肉销售价格为7800元,牛附件(牛杂)一起打包销售了2800元,共计10600元。
当事人称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票据,以其口述为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牛肉货值金额7800元,违法所得7800元。
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对已售出的掺假掺杂牛肉张贴告示进行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牛肉,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
2.罚款10000元;
共计罚没款17800元。
10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2
曾都市监处罚〔2023〕85号
当事人于2023年1月4日在随州市曾都区牛羊定点屠宰场购入的,牛肉购进的单价78元/kg,销售价格84.00元/kg,至案发时上述牛肉已售完,扣除人工水电、摊位等相关费用未获利。当事人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能提供进货商曾都区牛羊定点屠宰场进货单据和检验证明。
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