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金杉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振泉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67821968017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尤溪县梅仙镇源湖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尤市监梅处罚〔2025〕117号
2025年6月19日,我局收到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2025)GJLR0-013],该报告显示福建省尤溪县金杉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细木工板(生产日期:2025年4月18日)经抽样检验,浸渍剥离性能不符合GB/T5849-2016标准要求,依据《细木工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国家人造板及林化工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GJLR0-013]、《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GJLRO-013]、《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尤)市监监改字﹝2025﹞03号],当事人予以签收,当场表示不申请复检并提交《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承诺书》。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对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和检验室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已无被抽检的批次细木工板细木工板(生产日期:2025年4月18日),经当事人说明,其余777张中备样封存2张,775张被抽检批次细木工板于2025年4月26日返工重压细木工板130张。执法人员对其仓库返工重压细木工板(生产日期:2025年4月26日)130张予以查封,下达《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尤市监梅强制﹝2025﹞11号)和对应的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情况予以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7月9日,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细木工板,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7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不合格产品整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完成整改。
8月8日,我局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林上旺进行了询问,获得《询问笔录》1份。
8月19日,我局对该公司返工重压的细木工板(生产日期:2025年4月26日)予以监督制样,由该公司送检。9月16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检验报告》[№:(2025)GJLER-075],报告结论为合格。并对办案人员调查收取的证据进行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生产细木工板(规格型号1220mm*2440mm*17mm)780张,经省级监督抽检,浸渍剥离性能不符合GB/T5849-2016标准要求。抽样后,该批次细木工板剩余775张。4月25日,当事人在使用该批次细木工板生产生态板时,发现部分细木工板有裂缝现象。经分析,可能是调制的胶水粘度不够,也可能是涂抹不均匀。当事人于4月26日将该775片细木工板进行重新压制,成品130张(规格型号1220mm*2440mm*17mm),一直未使用,存放在仓库中。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生态板,上述批次细木工板未制作生态板的中间半成品,均未进行销售。返工压制的130张细木工板经我局监督制样,当事人送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浸渍剥离性能项目符合GB/T 5849-2016标准要求。
本案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细木工板行为为技术失误,非当事人主观行为。涉案细木工板(生产日期:2025年4月18日,规格型号1220mm*2440mm*17mm)共计780张,抽检3张(样品费用120元/张),备样封存2张(免费)。本案计生产货值金额93600元,违法所得36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细木工板均有开展自检。经综合查询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未查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细木工板的案件记录,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细木工板的行为属初次违法。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涉案细木工板的生产经营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肖振泉身份证、生产负责人林上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主体身份。
2.《检验报告》[NO: (2025)GJLRE-075],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细木工板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尤市监梅强制〔2025〕11号)及《财物清单》(梅〔2025〕11号)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视频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细木工板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涉案的细木工板进行查封的事实。
4.对林上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细木工板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库存检查记录单》、《成品检验报告》、《检验工序流转卡》各1份,《出厂检验记录》3份,《日管控表》2份,《周排查报告》1份,《月调度会议纪要》1份,证明当事人确有生产细木工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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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