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泽松 | 注册资本:2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425660196985U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齐晏大街27-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鹿**
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山东豪运汽车服务有效公司,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章丘市人民法院
2
2025-07-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鹿**
山东豪运汽车服务有效公司,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滕**
章丘市人民法院
3
2021-10-19
(2021)豫09民终236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2-0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陈**,陈**,陈**,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济南良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郑**,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5
2019-09-18
(2019)鲁03民终26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孙*,李*,李**,张**,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8-07
(2019)鲁1425民初27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于*,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田**,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齐河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7-11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齐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0
2021-05-17
(2021)鲁民申39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4
2011-08-04
(2010)坊交初字第8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与广**、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387.27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30
2020-09-28
(2020)鲁1425执1207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9-14
2020-08-07
(2020)鲁民申54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04
2020-05-21
(2020)鲁03民终158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2-28
2020-01-13
(2020)鲁0391执123号
李**、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30
2019-12-25
(2019)鲁14民终37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30
2019-09-12
(2019)鲁1425民初27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1872.8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2-20
2019-04-04
(2018)鲁0391民初15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张**等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492.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2-20
2019-10-18
(2019)鲁03民终26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3746.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142520250033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
3000.00元
齐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21
2
金路政罚﹝2025﹞4237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4日,东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发现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备注:东阳市交通运输局、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4310.00元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