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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华便注册资本:452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2MA35H1C17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2222号环湖团鱼岛一楼10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3
(2026)沪02民终32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惠笙(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17
(2025)沪0113民初344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笙(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2
(2025)沪0113民初344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笙(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11-11
(2025)沪0113民初344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笙(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8-05
(2025)粤0391民初63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觅悦母婴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6
2025-06-25
(2025)粤0391民初6327号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7
2025-02-28
(2024)赣0111民初920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雅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8
2024-01-23
(2024)赣0111民初106号
劳动争议
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周*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9
2024-01-17
(2024)赣0111民初106号
劳动争议
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周*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1-07-12
合同纠纷
杨**
赵*,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2
(2025)粤0391民初63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觅悦母婴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
2021-04-27
合同纠纷
杨**
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05
2021-06-30
(2020)京0105民初66358号
合同纠纷
杨**与赵*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01
2019-09-19
(2019)赣0111民初17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雅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蜜月母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0-22
2019-07-19
(2019)京0105财保385号
杨**与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891147.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19-10-22
2019-08-08
(2019)京0105财保435号
杨**与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546167.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19-10-22
2019-08-08
(2019)京0105财保434号
杨**与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802902.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处罚〔2024〕17号
1.当事人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白醋汁)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5.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1.你(单位)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2.你(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白醋汁)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3.你(单位)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4.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5.你(单位)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8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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