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逯登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4310996704P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66号20号楼1单元1152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31
(2020)青0104民初272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
2020-05-12
承揽合同纠纷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3
2020-05-12
(2019)青0105民初57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4
2020-04-15
(2019)青0105民初57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5
2020-04-15
(2020)青0105民初5732-57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宁就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6
2019-11-25
合同纠纷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19-11-25
(2019)青0202民初1956号
合同纠纷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1
2023-12-28
(2023)青0202民初408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海东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5
2021-03-01
(2020)青0105执1907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2-10
2020-09-27
(2020)青0104民初272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20
2020-11-19
(2020)青01民终27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20
2020-07-15
(2020)青0202执102号
合同纠纷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6-28
2020-05-15
(2019)青0105民初5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尔木市监罚字〔2024〕73号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维保单位,有责任履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落实本单位所维保的特种设备(电梯)相关责任,保证电梯在法定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运行。而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相关责任,未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电梯)进行维保,且当事人所维保的电梯属于公共场所在用电梯,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该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从轻处罚申请书》。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认错态度、配合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维护保养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上缴国库。
150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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