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湖边香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艳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LG9EK1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禄充社区榕树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4〕70号
澄江湖边香饭店于2019年11月2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编号:JY25304220009609)后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2022年12月29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停止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餐饮经营行为的通告》,通告内容要求自2022年12月31日24时起停止经营,相关证照未到期的一律进行经营地址变更或者由相关部门撤回、注销相关证照。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澄市监注销〔2023〕第08-14号),2023年8月15日通过澄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告作废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1月14日,澄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澄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澄政行复决字〔2023〕第44号),维持我局作出的注销决定。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餐饮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有6个鱼池,3个点菜柜,里摆满了蔬菜和肉类,设有收银台,收银台上有收款二维码、点菜单及收款收据,后面货架上有酒、饮料等食品,菜单上标有菜品名称及价格,就餐区摆放有2张圆餐桌、17张方餐桌,1个消毒柜,四箱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厨房里有10台猛火灶,3个操作台,1个蒸汽发生器,灶台旁摆有各种调料,后厨前面有两个货架,上面摆放着各种餐具。现场发现33张已经使用过的点菜单,点菜单上写有用餐人数、菜品、菜品价格及合计餐费,收款收据一本,其中一张收据日期为2023年11月14日,食品名称及规格为餐费,金额为1120.00元。2023年1月4日及2023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过检查,做了现场检查记录并现场拍了照片,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仍开展经营活动。截止我局2023年12月26日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因未提取到相关账目及台账,当事人违法所得除现场检查发现收款收据显示的1120.00元外,其他无法计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经营的不锈钢盆30个、碗26个、铁锅2口(详见《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3)L122623号);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120.00元);
3、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整(¥:67120.00元),上缴国库。
66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