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天航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建军 | 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76452340X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经十路1号2幢104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3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江北天航工贸有限公司
王**,孝义市同兴昌煤焦有限公司,郝**,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2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江北天航工贸有限公司
孝义市同兴昌煤焦有限公司,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郝**,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16
2019-04-23
(2019)鲁0202民初2329号
合同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联合同创矿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天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3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食堂调料区发现1包蒜香调味料(颗粒状香辛料调味品),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3.05.07,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蒜香调味料(颗粒状香辛料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1包蒜香调味料(颗粒状香辛料调味品);二、罚款2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蒜香调味料(颗粒状香辛料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1包蒜香调味料(颗粒状香辛料调味品);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