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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钦杰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建锋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J37L58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30
(2024)浙0282民初14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钦杰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斯迈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刘*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4-11-28
(2024)浙0282民初9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奉翔机电有限公司
慈溪市程洁电器厂,龚*,宁波钦杰电器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4-11-19
(2024)浙0282民初9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奉翔机电有限公司
慈溪市程洁电器厂,宁波钦杰电器有限公司,龚*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4-03-13
(2024)浙0282民初9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奉翔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钦杰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程洁电器厂,龚*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4-02-22
(2024)浙0282民初9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奉翔机电有限公司
慈溪市程洁电器厂,宁波钦杰电器有限公司,龚*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76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5年3月共生产了型号为CJ-B2的电风扇(循环扇)100台,在2025年4月销售完,上述产品经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被判为不合格。2026年5月9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明确表示无异议,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型号为CJ-B2的电风扇(循环扇)售价为34元/台,成本价为32元/台,以上共计货值金额3400元,违法所得2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二、并处罚款48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5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二、并处罚款48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5000元整。
48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2
慈市监处罚﹝2025﹞89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5日,本局依法开展日常执法抽样,对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CJ-B6的电风扇进行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被判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罚款4558.4元,两项合计罚没款8702.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罚款4558.4元,两项合计罚没款8702.4元。
4558.4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3
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决字﹝2024﹞第000110号
宁波钦杰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份在浙江省宁波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06年10月份动工建设的行为,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总占地面积135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18平方米,棚占地面积207平方,水泥地坪占地面积232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1357平方米的土地,其中农用地50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4616元,建设用地85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6207元,总计人民币30823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将上述款项缴纳至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1888504,开户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慈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总占地面积135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18平方米,棚占地面积207平方,水泥地坪占地面积232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1357平方米的土地,其中农用地50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4616元,建设用地85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6207元,总计人民币30823元。
30823.00元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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