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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华豫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巧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11MA2BB09H7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宇四浜村花甲圩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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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烟处[2025]第21号
2025年01月07日 15时02分,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宇四浜村花甲圩80号向当事人杨巧菊出示执法证并依法对其店实施检查,当场从该店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共计141条,其中:南京(炫赫门)23条、利群(新版)23条、云烟(紫)39条、玉溪(软)16条、红双喜(硬8mg)17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3条。现场检查时,杨巧菊本人在场并配合执法检查。因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卷烟存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杨巧菊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杨巧菊于2024年暑假伊始从嘉兴市区五六家店铺处购入,共购进卷烟141.0条,其中:南京(炫赫门)23条,进价100元/条;利群(新版)23条,进价100元/条;云烟(紫)39条,进价120元/条;玉溪(软)16条,进价200元/条;红双喜(硬8mg)17条,进价95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3条,进价190元/条。总进价为18465.00元。所购卷烟均用于店内销售,至查获时,均尚未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零售价为:南京(炫赫门)140元/条;利群(新版)140元/条。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总额为6440元。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中:南京(炫赫门)23条、利群(新版)23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其余品种均系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损耗0.6条,其中每个品种0.1条;留样0.2条,其中南京(炫赫门)、利群(新版)各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5年1月15日告知当事人杨巧菊,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865.00元的9.5%的罚款,计人民币1317.17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94.6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以转账形式返还;2、处以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销售总额6440元的50%的罚款,计人民币3220.00元,上缴国库;3、非法生产的卷烟46条(南京(炫赫门)23条、利群(新版)23条),予以公开销毁(含鉴别检验损耗及留样卷烟)。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4537.17元,上缴国库。
4537.17元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5-02-21
2
嘉烟处[2024]第86号
2024年03月08日 09时20分,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宇四浜村花甲圩80号出示执法证并依法实施检查,当场从该店经营场所及仓库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共计5.4条,其中:南京(炫赫门)1.9条、牡丹(软)0.6条、利群(新版)2.9条。现场检查时,杨巧菊本人不在现场,其现场负责人关文涛在场并配合执法检查,因卷烟存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杨巧菊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杨巧菊于2024年3月份从一送货上门的烟贩手中购入而来,共购进卷烟5.4条,其中:南京(炫赫门)1.9条,进价150元/条,牡丹(软)0.6条,进价100元/条,利群(新版)2.9条,进价120元/条,总价值693元。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价为:南京(炫赫门)180元/条、牡丹(软)170元/条、利群(新版)160元/条。销售总额为908元。所购卷烟均用于店内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鉴别检验损耗0.60条,其中每个品种0.2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4年03月27日告知当事人杨巧菊,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处以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销售总额908元的45%的罚款,计人民币408.60元,上缴国库;2、非法生产的卷烟5.4条(南京(炫赫门)1.9条,牡丹(软)0.6条,利群(新版)2.9条),予以公开销毁(含鉴别检验损耗卷烟)。
408.60元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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