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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2338760250B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重化工业园冶金大道中段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06
(2019)陕0302民初6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宝鸡市北兴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分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9
2021-11-04
(2021)陕0422民初316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高**、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30
2021-04-12
(2021)陕0113民初9208号
合同纠纷
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30
2021-04-12
(2021)陕0113民初9207号
合同纠纷
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分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8
2020-08-24
(2020)陕03民终78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宝鸡市北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6〕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经登记机关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在其营业场所三原县重化工业园冶金大道中段从事钢制防火门、木质防火门、消防产品等生产销售经营。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与西安永昌门业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分公司(乙方)按照西安永昌门业有限公司(甲方)订单,生产规格型号为1000mm*2100mm乙级钢制防火门6樘,单价每平方米180元,面积共计12.23平方,总价2201.4元,甲方付清货款后乙方发货”。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乙方)按照订单约定生产GFM-1021-dk5A1.00(乙级)-1 3樘,GFM-1021-dk6A1.00(乙级)-1 3樘,共计6樘。2025年6月1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华奥合创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检验数量1樘(GFM-1021-dk6A1.00(乙级)-1),备样数量1樘(GFM-1021-dk5A1.00(乙级)-1),备样封存地点:检验机构,购样费用为当事人无偿赠与)。2025年6月18日,经陕西华奥合创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批次钢制隔热防火门检验,所检项目中耐火性能项目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不符合GB 12955-2008《防火门》标准要求(耐火完整性 技术要求A1.00【乙级】≥1.00h,检测结果0.95h,试件丧失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 技术要求A1.00【乙级】≥1.00h,检测结果0.75h,试件丧失耐火隔热性),依据《陕西省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2025年10月16日被查时,因甲方西安永昌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付清货款要求发货,剩余4樘该批次钢制隔热防火门在其营业场所存放未售。涉案产品每平方米销售单价180元,货值金额2201.4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钢制隔热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三条“除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情形行政处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十二、《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符合《规则》规定的一般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钢制隔热防火门; 2、没收当事人不合格钢制隔热防火门(规格型号:GFM-1021-dk5A1.00(乙级)-1 2樘,GFM-1021-dk6A1.00(乙级)-1 2樘;)4樘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200元。
5200.00元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三市监处罚(2024)01038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及连续使用无证人员连续操作叉车案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3
陕D三原环罚﹝2024﹞11号
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烟度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罚款0.5万元整。
5000.00元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
2024-07-10
4
三卫职罚﹝2024﹞1号
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
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
8000.00元
三原县卫生健康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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