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兴桥 | 注册资本:3.7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6155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县扶欢石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08
2018-07-19
(2018)渝0110民初48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08
2018-07-19
(2018)渝0110民初48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田**与王**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綦环执罚﹝2024﹞15号
气(超标排污)
罚款442338元。
442338.00元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06-22
2
(綦)应急罚﹝2023﹞非煤0034号
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未在装卸车间桁车配电箱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鉴于该厂积极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的规定,给予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