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邦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春光 | 注册资本:5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BRPBTU8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路47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4
(2025)浙0102民初30494号
侵权责任纠纷
蒋**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邦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20号
杭州邦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是某某某某某某中心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使用单位为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利丰桃源财富中心的电梯总共是13台,收费是4700元/年/台。
根据“特种设备在线”维保显示,2025年11月22日当事人员工杨某和田某对编号为18G****75、18G****72、18G****51、18G****70的电梯开展了日常维保,签到时间到签退时间跨度为12时05分19秒至13时02分18秒,经核对监控视频和当事人核实,上述时间均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6日对上述电梯进行了有效的维护保养。涉案维保费用195.84元/次,总计维保费用为783.36元。
当事人对电梯未实际开展维保却在“特种设备在线”伪造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和2025年5月26日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属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相关规定,决定:处罚款7.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83.36元。
77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2
杭拱市监处罚﹝2024﹞72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明园路1-1号半山家苑小区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工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6.68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6.68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