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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庄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燕忠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9G9LUJ06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B座2单元27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565号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违法线索移交函,称河南庄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小鹅通”平台直播(直播名称“康王”),销售“硒源硒肽”产品的过程中,宣传产品具有“解决慢性疾病”等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郑督查转案字﹝2025﹞462号),称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违法线索移交函》(深市监龙华价公案线移字﹝2025﹞9号),发现河南庄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小鹅通”平台直播(直播名称“河南庄泰”),销售“固力多氨糖骨胶原钙维生素K酪蛋白磷酸肽片”产品的过程中,宣称产品具有解决骨骼系统问题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依法进行案源登记。于2025年10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河南庄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小鹅通”直播平台开通有两个直播账号,名称为“河南庄泰”和“康王”。2024年7月5日开通使用“河南庄泰”的直播账号,为期1年,信息技术服务费为21930元,于2025年7月5日到期停用。2025年3月26日开通使用“康王”的直播账号,信息技术服务费为12800元,于2025年8月停止使用。 2025年10月1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违法线索移交函中的视频片段,为2025年4月27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康王”的直播账号销售“石西源 水溶性植物硒蛋白肽片”的内容,宣称“……最安全的补硒形态就是植物有机硒蛋白肽!1.吸收率最高2.生物活性最高3.植物有机、全溶于水4.临床效果最显著5.最安全,无毒副作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郑督查转案字﹝2025﹞462号)中的视频,为2024年8月8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河南庄泰”的直播账号销售“固力多 氨糖骨胶原钙维生素K酪蛋白磷酸肽片”的内容,宣称“……用起来更放心,没有副作用,适合本身就有三高、胃肠功能等慢性疾病的人群,长期的进行食用,这也是推荐我们所有的家人朋友去选择五效合一的云南白药固力多上榜的理由……”。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两款产品的生产资质及检验报告,承认所销售的产品无直播间宣传的效果。 经当事人查询“小鹅通”直播平台后台信息,2025年4月27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康王”的直播账号销售“石西源 水溶性植物硒蛋白肽片”的直播,总浏览量为651人次;2024年8月8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河南庄泰”的直播账号销售“固力多 氨糖骨胶原钙维生素K酪蛋白磷酸肽片”的直播,总浏览量为526人次。上述两段直播的总浏览量共计1177人次。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在“小鹅通”直播平台直播直播平台开通有两个直播账号,名称为“河南庄泰”和“康王”。2025年4月27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康王”的直播账号销售“石西源 水溶性植物硒蛋白肽片”过程中,宣称“……最安全的补硒形态就是植物有机硒蛋白肽!1.吸收率最高2.生物活性最高3.植物有机、全溶于水4.临床效果最显著5.最安全,无毒副作用……”;2024年8月8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河南庄泰”的直播账号销售“固力多 氨糖骨胶原钙维生素K酪蛋白磷酸肽片”的过程中,宣称“……用起来更放心,没有副作用,适合本身就有三高、胃肠功能等慢性疾病的人群,长期的进行食用,这也是推荐我们所有的家人朋友去选择五效合一的云南白药固力多上榜的理由……”。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两款产品的生产资质及检验报告,承认所销售的产品无直播间宣传的效果。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2.1.3:“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不超过5万元:1.违法行为涉及地域为县级区域或者市辖区,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2.通过自有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媒介宣传,浏览量不超过3000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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