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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白领文体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继光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01MA74W8NH51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民贸大厦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南市监罚﹝2025﹞56号
2025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对甘南白领文体商贸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民贸大厦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该店现场正常对外营业,醒目位置悬挂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经查,在该店货架的电池销售区域内发现待售的“南孚”5号电池173粒、“南孚”7号电池189粒,均明码标价为3.5元每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授权销售证明及完整进货凭证。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鉴定人员现场鉴定,对上述涉案电池进行现场鉴定后,当场出具纸质版《鉴定证明》,明确该362粒“南孚”品牌电池并非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均属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没收侵权的“南孚”5号电池173粒、“南孚”7号电池189粒。
-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2
(甘)市监罚〔2025〕56号
经查证,“南孚”商标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号:40077373,核定使用商品: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当事人所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系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所拥有,并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查明,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6月11日,通过微信联 系兰州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兰明电器商行经营者张林,以单价每粒1.85元的价格购进标注“南孚”品牌的5号电池180粒、7 号电池240粒,共计420粒,通过物流途径收货,总购进金额为777元,货款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现场检查时(2025年10月27日),在当事人公司货架上发现待售的上述批次“南孚”5号电池173粒、“南孚”7号电池189粒,经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不是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均属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陈述其销售价格为每粒3.5元,截至检查时,已售出“南孚”5号电池7粒、“南孚”7号电池51粒,销售对象均为散客,多通过微信收款,未建立详细销售台账,其余电池尚未售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售价和标价3.5元每粒的价格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470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兰明电器商行出具的销货清单(编号:000244),清单明确载明了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事项;同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兰明电器商行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当事人还明确指出了供货方为兰州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兰明电器商行(经营者:张林),并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完整身份信息,相关证据能 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对甘南白领文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 1.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权的“南孚”5号电池173粒、“南孚”7号电池189粒;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
0.00元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