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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香兰镇广达全镇综合批零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宝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1F8LF09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香兰镇三委(镇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经本机关登记,核发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销。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室内货架上发现的已超过保质期的山东利友佳山楂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营业室内第一排货架第一层摆放的山东利友佳山楂糕,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9日,保质期为90天,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购货凭证,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据当事人称在其营业室内发现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2026年2月18日在拼多多购入,一共就采购了三盒,主要为了自己家过年食用,共38.02元,进货金额为12.67元/盒,其中两盒自己家食用了,剩一盒摆在货架最下层,售价为20元/盒,截至案发该商品未被售出,因当事人未售出该商品,违法所得为0,货值金额为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王宝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本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6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证据六:2026年05月26日执法人员下达的《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汤市监强制〔2026〕19号),并制作了《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6〕19号)证明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通过拼多多购买商品的购买记录、拼多多网店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购买商品的进货凭证。 证据八: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检查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及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
对于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0.00元
-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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