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丹丹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MA1B2H6JX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红旗路北段锦绣江南小区F14-9号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9
(2021)黑07民终578号
合同纠纷
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春区小春建筑器材租赁站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1-18
(2021)黑07民终578号
合同纠纷
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春区小春建筑器材租赁站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9-07
建设工程合同
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喜闻劳务分包有限公司,x**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4
2021-08-10
(2021)黑0717民初1154号
合同纠纷
伊春市伊春区小春建筑器材租赁站
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5
2021-06-23
(2021)黑0717民初1154号
合同纠纷
伊春市伊春区小春建筑器材租赁站
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6
2021-03-2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喜闻劳务分包有限公司,x**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9
2023-07-24
(2023)黑08民终905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与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24
2022-01-14
(2022)黑0803财保4号
财产保全
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嘉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2-03-26
2022-01-26
(2021)黑08民终181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哈尔滨喜闻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与黑龙江仁合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人社监理字﹝2025﹞第2号
该公司负责施工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锦绣江南小区项目D7、D11、D16、地下室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其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工资保证金一般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比例存储”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应当按规定存储负责施工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锦绣江南小区项目D7、D11、D16、地下室项目工资保证金100.98万元。
我局通过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信息以及在建工程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建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锦绣江南小区项目D7、D11、D16、地下室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你单位提供的该工程施工合同金额5049万元以及依据规定该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2%,需存储工资保证金100.98万元,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对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佳向人社监令字【2025】第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3月15日前按本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改正期限过后,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100.98万元。 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之规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行为。 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工资保证金一般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比例存储”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你单位应当于2025年5月14日前按规定存储负责施工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锦绣江南小区项目D7、D11、D16、地下室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100.98万元。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14
2
佳向人社监罚字﹝2025﹞第3号
该公司负责施工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锦绣江南小区项目D7、D11、D16、地下室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应予处罚。
我局通过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及向阳区在建工程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施工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锦绣江南小区项目D7、D11、D16、地下室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行为,当即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佳向人社监令字【2025】第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3月15日前按本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现改正期限已过,你单位仍未改正该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于2025年4月29日前以银行存款方式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5000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