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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贝思特儿童看护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福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84RGQ1X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强西街与创意路交汇雍景嘉苑1栋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1日开始提供餐饮服务,执法人员检查时,食堂操作间内共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做餐,3人均取得人员健康证。经核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截止检查时止,当事人餐费收入为1690.00元。故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为1690.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1日开始提供餐饮服务,执法人员检查时,食堂操作间内共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做餐,3人均取得人员健康证。经核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截止检查时止,当事人餐费收入为1690.00元。故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为169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90.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海鲜酱油1桶(规格:4.9L/桶); 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炒锅、电饭锅各1个; 4、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51690.00元。 以上当否,请批示。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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