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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召贤蔬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召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02MA1W5D3Y8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鼓楼区铜沛办事处风尚新城9号楼1-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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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鼓市监处罚〔2025〕X00058号
2025年7月9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数量为3.295公斤(含备样数量1.6公斤),销售单价为6元/公斤,销售金额为19.77元。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的长豆角(豇豆)中“甲氨基阿维菌苯甲酸盐”检验标准指标应为≦0.2mg/Kg,实测值为0.6mg/Kg,不符合GB /T 20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N-20250709051)和检验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审核申请,对不合格检结果无异议。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退回不合格产品,至今无消费者送来不合格长豆角(豇豆)。
综上所述,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 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77元。合计罚没金额619.77元。
600.00元
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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